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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成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 发布日期: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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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成县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 2005 年2 月2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六届文成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 9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七届文成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提案在促进我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组成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立案;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利用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合作;加强与委员、各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

(九)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本市各县(市、区)政协和外地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组织评选若干优秀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对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上给予表彰。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

(一)县政协委员和在文的各级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坚持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者提交提案时要注明是否经过调查研究、是否本人撰写、是否转呈他人材料等情况。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并向其他提案人说明提案内容,联名提案人要了解所署名提案的内容;以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提案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其上级领导部门或者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超越县权限范围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他人及经济组织解决具体问题的;

(八)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洞、没有具体建议或者一案多事的;

(十一)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六条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原则,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办公室及时送县委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办后15日内与交办单位联系,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承办单位是指承办提案的县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镇、乡党委和政府、县级有关人民团体及驻文有关单位等,承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规定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对提案进行研究处理,并对提案者的意见建议作出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承办单位应作进一步的研究和答复。

(四)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促成提案的落实。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当在15天内作出反馈,并将反馈意见表寄送承办单位。

(五)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一般应在交办的三个月内办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六)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事关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且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作为重点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根据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政协督办重点提案的工作由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要结合各自的工作选择一、二件提案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条  建立政协提案委员会、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召集,协调有关提案选题、调研、督办等方面的工作。各党派、团体和各专门委员会要了解、掌握本组织成员个人提案情况,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