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委员调整、撤销和增补的若干规定
文政协〔2003〕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保证政协委员队伍的合理构成,确保政协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条例,经六届县政协第二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政协委员的调整、撤销和增补作如下规定。
一、政协委员资格调整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予以调整:
1、政协委员自行声明退出或申请辞去政协委员资格的;
2、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县的;
3、因工作关系担任政协委员的有关乡镇党群副书记,工、青、妇、工商联、侨联等团体的负责人,工作岗位变动后,由接任的同志任县政协委员。
4、政协委员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政协全会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政协委组活动及其他参政议政活动的,作自动辞退予以调整。
二、政协委员资格撤销
委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由政协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1、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法纪行为受到开除处分的;
2、因触犯刑律受到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处罚的。
三、政协委员增补
因委员资格调整、撤销或亡故形成委员缺额,经协商推荐程序,确定产生新委员,予以增补。
委员资格调整、撤销或增补,都需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讨论协商决定。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调整、撤销的政协委员,应注销并收回委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