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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政协提案工作条例

  • 发布日期: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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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文成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 9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文成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 12 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文成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科学发展、改革开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提案在促进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组成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建议;

() 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组织优秀提案评选和提案工作宣传报道;

()适当公开提案全文和办理复文,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十一)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以及县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 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浙江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温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本市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

第九条  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条  以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

(一)县政协委员和在文的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委员、温州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小组,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和界别小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中共文成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和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一事一案,简明扼要。

(三)提案者提交提案时要注明是否经过调查研究、是否本人撰写、是否转呈他人材料等情况。

()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并向其他提案人说明提案内容,联名提案人要了解所署名提案的内容;以界别、界别活动组或联组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提案应当以电子文档或纸质文本为载体,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视察报告、反映的社情民意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建立政协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协调有关提案选题、调研、督办等方面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要了解、掌握本组织成员个人提案情况,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其上级领导部门或者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问题的;

(四)进入司法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五)不属于本县权限范围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他人及经济组织解决具体问题的;

(八)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洞、没有具体建议或者一案多事的

(十一)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二)对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有异议的;

(十三)  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征得提案者同意,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并案处理:

(一)提案内容及意见建议基本相同的,经与提案者协商同意后并案,确定一位提案者为领衔人,其余提案者作为附议人;

(二)提案所涉问题相同,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同的,由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并案处理,并案后原提案领衔者均列为领衔提案者。

第十八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原则,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办公室及时送县委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办后15日内与交办单位联系,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调整承办单位应当征得交办单位同意。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是指承办提案的县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镇、乡党委和政府、县级有关人民团体及驻文有关单位承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规定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对提案进行研究处理,并对提案者的意见建议作出答复。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务求实效。

(一)提案办理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如实向提案者说明情况,作出明确的解释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时(包括办理前、中、后)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主动、当面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承办单位应作进一步的研究,重新办理和答复。

(四)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促成提案的落实。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当在15天内作出反馈,并将反馈意见表寄送县政协办公室。

(五)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一般应在交办的三个月内办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在报告县政协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后,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六)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每一位提案者;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的联系人。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需抄送县政协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对事关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且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可作为重点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中共文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工作分工领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具体牵头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要听取重点提案办理方案和办理情况汇报,开展调研,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座谈会,和提案者面对面沟通协商。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提出的提案被列为重点提案的,应专题报送中共文成县委主要领导阅批。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选择若干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的重点提案,由单位领导负责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重视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提案,要将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建议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对于目前尚不具备采纳落实条件的,要在提案答复中如实说明情况,作出明确的解释。要建立跟踪办理机制,待条件成熟时采纳落实,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反馈。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县政协办公室统一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督办,加强与中共文成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和界别活动组、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对重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五条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对口的原则,选择若干提案,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二十六条  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应选择部分提案通过《提案摘报》方式报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阅批;对于涉及全局、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每年在提案基本办结后,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活动。

第二十八条   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也可参与县政协组织的提案督办活动。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条  县政协应当每年组织优秀提案评选。优秀提案在政协全会上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三)提案提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所提建议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三十一条  县政协办公室应当会同中共文成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个人和优秀承办件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个人和优秀承办件的评选条件和程序按照中共文成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承办件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承办单位可推荐优秀提案;政协委员、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可推荐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承办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