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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政协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办法

  • 发布日期: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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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2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文成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 9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文成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 12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文成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质量,促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成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文成县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评选原则及方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凡经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第五条 评选标准:

(一)提案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提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所提建议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提案在促进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各承办单位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标准,对评选时限内的提案进行分析筛选,填写《优秀提案推荐表》,向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承办件在15件以内的承办单位,限推荐1件;超过15件,可推荐2件。各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也可自荐。

(二)初选。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根据上报的《优秀提案推荐表》以及平时掌握的提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初选名单,报请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

(三)复议。县政协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研究、复议,提出优秀提案建议名单。

(四)审定。优秀提案建议名单报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优秀提案。

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

对优秀提案获得者以县政协名义作出表彰决定,并在县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