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关于调整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
提 案 人:胡志树等4人
承办单位:人劳社保局
提案内容:
我县县属国有和县属集体企业的破产改制工作于2000年基本完成,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问题逐渐凸显,近年来,部分破产企业职工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调查显示,至2000年,我县共破产改制(包括解散) 县属国有和县属集体企业20家,涉及职工1800多人,现已退休1200人,其余600多人也将逐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按照《文成县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1】107号)文件执行。由于在企业破产改制期间,企业变现资金少,职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低。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逐年提高,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但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水平,还远远低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对比表
| 县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 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 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
破产改制企业 退休人员 | 60% | 50% | 45%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 95% | 90% | 80% |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 90% | 85% | 65% |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建议:
1、调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破产改制企业人员的医疗统筹基金,正常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2、统一破产改制企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答复内容: